原木检验尺寸检量标准
我国原木检尺(检验尺寸)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局于1984年12月22日发布,并自198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号:UDC634-0-81
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标准号:GB144.2-84
标准中规定了原木的长度及直径的具体测量方法,内容如下:
一、 检尺长检量
1、 检尺长是指按木材材种标准经进舍后的长度,通常简称长级。
2、 检量原木的长度量至(cm)止,不足1cm的舍去。
3、 原木的检尺长是在大小两端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如量得的实际长度小于原木标准规定的检尺长,但不超过负偏差(公差)时,仍按标准规定的检尺长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公差)时,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
4、 原木断面偏斜或干形弯曲的,其检尺长应自大头断面斧口或锯口至小头断面检尺径拉成直线相距最短的长度。
5、 原木端头打有水眼(指扎排水眼),应扣除水眼内侧至端头的长度,再确定其检尺长。
6、 原木大小头的斧口砍痕(含运输磨损),如该端断面的短径,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材长仍自大头端部量起;如小于检尺径的,应让去小于检尺径的长度。
7、 原木兜部砍成尖削的,检尺长应自斧口上缘量起。
二、 检尺径检量
1、 原木检尺径是以小头通过断面中心的最小直径(短径)作为检尺径(经进舍后)。带树皮的应扣除树皮厚度。
2、 原木检尺径是以2cm为一个增进单位,如实际尺寸不足2cm时,凡是足1cm的进级,不足1cm的舍去不计。
3、 原木小头断面下锯偏斜,检量检尺径时应将尺杆与材长成垂直量取,不得顺斜面检量。
4、 原木小头因打水眼而让尺或原木的实际长度超过检尺长者,其检尺径仍在小头断面量取,不能进入检尺长部位检量。
5、 原木小头断面呈椭圆形(含各种不正形的断面)检尺径的量取,是通过小头断面的中心,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的中心垂直量取长径(均量至厘米止,带皮者去皮厚),如短径不足26cm,其长短径之差自2cm以上者,或短径自26cm 以上,其长短径之差自4cm以上者,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长短径之差小于上述规定者,均以短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6、 原木小头断面有外夹皮,检量检尺径须通过夹皮处者,可用尺杆横贴原木表面检量。
7、 双心材、三心材以及中间细两头膨大的原木,其检尺径均在树干正常部位(最细处)量取。
8、 双桠材的两个干岔,如在同一检尺长范围者,以较大一个断面量取检尺径,不在同一检尺长范围者,以较长干岔的断面量取检尺径,另一个分岔按节子处理。
9、 两根原木干身连在一起的,应分别检量其尺寸。
10、 劈裂材(含撞裂)按下列方法检量;
(1) 未脱落的劈裂材,不论劈裂厚度大小,裂缝宽窄均按纵裂计算。量取检尺径时,如须通过裂缝,须减去裂缝的垂直宽度。
(2) 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如超过10%的应予以让尺,让径级或让长级。让径级,则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量取最长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让长级,检尺径在让去部分劈裂长度后的检尺长部位检量。
(3) 大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后所余部分的长短径平均数(量法同上述(2)的规定,但根节原木须扣除凸兜的肥大尺寸),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以大头为检尺径,或让去小于检尺径的劈裂长度。
(4) 小头断面存在两块以上脱落的劈裂材,让尺方法按上述(2)的规定进行。
(5) 大小头同时存在劈裂的,应分别按上述(1)、(2)、(3)、(4)的各项规定进行。
(6) 劈裂材让尺时,让径级或让长级,应以损耗材积较小的一个因子为准。
11、 集材、运材(含水运)中端头或材身磨损,按以下方法检量:
(1) 小头磨损厚度不超过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或大头磨损后,其断面长短径平均数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这种磨损均不计;如小头磨损厚度超过同方向原直径10%或大头磨损后其断面长短径平均数经进舍后小于检尺径者,均应让尺。让径级或让长级均按劈裂材的让尺方法检量。
(2) 材身磨损的原木,按外伤处理。